1.属于火灾高危单位的重点单位,应建立三星级微型消防站。

2.设有独立消控室、员工人数在10人(含)以上的重点单位,应建立二星级微型消防站。

3.其他重点单位,应建立一星级微型消防站。

4.同一建筑内多个重点单位共用消防控制室的,该建筑可合并在公共部位建立三星级微型消防站,每个重点单位则可建立一星级微型消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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