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http://www.jiangshan.gov.cn/art/2018/9/10/art_1225510_20976802.html

发布日期:2018-09-10 08:57 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作用,引导职工提高职业技能水平,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7〕81号)精神,现就申报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补贴(以下简称“技能提升补贴”)
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请条件

江山市企业职工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一)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以上的;

(二)自2017年1月1日(含)后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以下称“证书”)的,以证书核发的时间为准。

二、补贴标准

取得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000元;

取得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500元;

取得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2000元。

取得重点产业领域紧缺急需职业(工种)目录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可在原有基础上上浮50%。

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且不得同时享受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即:符合技能提升补贴条件的人员,已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技能提升补贴金额按对应证书的补贴标准和申领时本地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差额来确定。

三、其他事项

(一)申请时限。符合条件的职工应在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申领。本《通告》下发前已取得证书的,可在《通告》下发之日起12个月内申领。

(二)申请地点:江山市鹿溪北路238号一楼(江山市就业管理服务局110办公室),咨询电话:0570-4022985。

(三)申请材料。

1.《江山市失业保险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申领表》;

2.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代为申领的,还需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

4.本人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

5.参保记录证明。(在我市参加失业保险满36个月的无需提供;在我市参加失业保险不足36个月的,与外地参保记录累计后满36个月的,需提供外地参保记录证明)

附件:江山市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申领表.doc

                                                         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山市财政局 

                                                                                    2018年8月10日